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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部河湖长制专项法规出台

日前,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这是四川首部河湖长制专项法规。


《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明确了河湖长制的定义和范围、河湖长制的组织体系、各级河湖长的工作职责、工作机制和监督考核评价机制,对我省全面推进河湖长制、全面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水平、切实筑牢长江黄河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实现河湖长制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我省河网密布、小微水体多的实际,《条例》明确了我省实施河湖长制的具体范围,规定“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河流、湖泊、天然湿地、水库、渠道等水体及岸线”,将管理保护范围扩展至各类水体。《条例》明确了我省实施河湖长制的具体范围,进一步完善河湖长制组织体系。《条例》明确了建立行政区域与河湖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鼓励设立村级河湖长,确保河湖长全覆盖。按照我省河湖长制工作组织特点,在县级以上设立总河长办公室和河长制办公室,发改、经信、教育、公安等10余个部门为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进一步明确河湖长及部门工作职责,完善河湖长制运行机制。《条例》将总河长令、河湖长令制度写入条例,有效提升总河长令、河湖长令的法律效力。强调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化建设,为河湖长制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突出跨界河流联防联控,明确要求与相邻省市建立协作机制。完善河湖长报告机制,切实解决基层河湖长报不了、不敢报、上级河长不解决问题的困扰。《条例》还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监督考核,通过社会监督、考核、提示约谈通报、责任追究等手段,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明确省河长制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地方河湖长履职及河湖长制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规定对河湖长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激励。对发生重大水资源、水域岸线、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问题等情况的,《条例》规定,情节较轻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提示、约谈;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