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英文译名为:Sichuan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英文缩写为:SAPE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有志于生态文明建设事业的人士及与生态文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协助党和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专业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本会的宗旨是“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遵照党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聚集全省有志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力量,深入研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为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水利厅、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组织、协调各方面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研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宣传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组织参加国际国内民间生态文明交流与合作,推动全人类生态文明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其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开展生态文明课题研究,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探讨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问题,以大批高水平研究成果,为推进四川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动力、智力支持;
(二)围绕国家和四川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任务,协助政府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评价和定量考核,为政府提供规划编制和决策建议;
(三)参与和推动四川生态文明政策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生态权益保障体系,组织开展生态维权活动,维护公众合法生态权益;
(四)开展生态文明领域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活动,构建生态文明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平台;
(五)组织开展“美丽四川”系列活动;
(六)组织开展有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公益性活动,承办政府委托的生态文明创建事宜;
(七)组织开展生态文明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环境评估、项目论证、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教育、培训、讲座、研讨活动,提高全川人民生态文明意识;
(九)组织参加国际国内民间生态文明交流与合作,展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成就,借鉴国际国内研究成果和成功经验,为推动人类生态文明建设事业做出努力;
(十)联系团结相关社会组织和企业,聚合多方面力量,共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构成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个人会员应该是在生态文明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造诣和影响的人士;
(五)单位会员应该是绿色形象好、热心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活动、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
(六)有一定时间和精力从事或参与本会业务范围内的一项或几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需提出书面入会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个人会员需本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本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通过促进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合理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宣传扩大本会的影响;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决定理事会的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和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贯彻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三)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根据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批准并签署使本会承担责任的重要合同、文本、文件;
(三)负责本会经费和资产经营管理及保值增值;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解聘和补贴标准;
(六)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秘书长的职责是:协助秘书长工作,根据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提供技术性、学术性咨询评估。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4年6月7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