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美丽四川”护航行动,提升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质量,倡导“蓝天绿水”行动,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组织市民做好环保义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征得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四川省“蓝天绿水”环保义务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是指本人自愿参加并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聘任,义务参加“蓝天绿水”环保行动的市民。
二、本省有志于生态文明事业,自愿义务参与监督工作,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市民,均可聘任为监督员。
三、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是监督员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员的聘任、管理等工作。
四、四川省“蓝天绿水”环保义务监督行动接受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业务指导。
五、申请应聘监督员的市民,应向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提交《四川省“蓝天绿水”环保义务监督员申请表》(在促进会官方网站www.scst.org.cn下载)及相关证件资料。
六、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聘任手续,并颁发监督员聘书。
七、监督员聘任期三年,聘任期满后,本人自愿并符合条件者可以续聘。
八、监督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年满18周岁的当地常住居民;
(二)热心公益事业和生态文明事业;
(三)原则性强,办事客观公正,工作认真负责;
(四)有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
(五)具有一定的环境保护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
(六)通过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的业务考核。
九、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举报、投诉违法排污行为,对企事业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
(二)宣传生态文明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从自身做起,带动周围群众积极参与“蓝天绿水”环保行动;
(三)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监督员的举报程序:
(一)直接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清晰、正确陈述被举报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地点、时间等信息;同时将举报情况及时反映给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以便促进会跟进了解情况。当地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如实做好记录,并及时按程序对被举报者进行核查处理,及时向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及监督员通报处理情况。
(二)在当地环保部门未受理的情况下,以及当地环保部门及其人员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可直接向上级环保部门及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举报:清晰、正确陈述被举报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地点、时间等信息;客观、公正陈述当地环保部门未受理情况和环保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会接到举报后,应如实做好记录,并及时转交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1、书面举报:将举报材料寄送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锣锅巷122号云龙大厦1111室,邮政编码:610017);
2、网上举报:将举报材料发送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QQ邮箱:865870033@qq.com)
(三)各地监督情况和举报中涉及的重大问题,通过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主办的《生态文明内参》,直接向省领导反映。
十一、监督员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监督员经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审核通过后,给予办理聘任手续,并颁发监督员聘书。聘期三年,聘任期满后,本人自愿并符合条件者可以续聘。
(二)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负责建立监督员档案,记录监督员举报情况和被举报企事业单位的核查处理情况,并为监督员保守秘密。
(三)组织监督员进行生态文明相关的法律、政策及专业知识培训;
(四)定期、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向监督员通报“蓝天绿水”环保行动活动情况,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监督员,将颁发四川省“蓝天绿水”优秀环保义务监督员证书,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优先续聘,并收集整理先进事迹予以宣传。对不能发挥监督作用,不能胜任监督员职责的,即时解除聘任关系。
(六)对借用监督员名义趁机敲诈勒索污染企业、从事违法违规和损害社会公德行为者,由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予以除名并向社会通报,同时,由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十二、四川省“蓝天绿水”环保义务监督行动联系方式:
主办单位: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
联系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锣锅巷122号云龙大厦1111室 邮编:610017
联系电话:028-65870033 QQ:865870033
官方微信:scstwmcjh
官方网站:四川生态文明网(http://www.scst.org.cn)
官方新浪微博:(http://weibo.com/scstwm)
官方腾讯微博(http://t.qq.com/scstwmjs)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四、本办法由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