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机构介绍 > 规章制度
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人事制度

  第一条    人事管理

  一、本会需要的人员可以向社会公开招收,也可以从推荐的人员中选招。

  二、招收的人员按工作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全职工作人员,即大中专毕业生(应届或往届皆可),20-50岁。另一类是兼职工作人员,原则上只聘用有专长的专家、学者,或者因某个项目开展的需要而在特定的时期内聘请的个别人员。一般不超过70岁。

  三、招聘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招收全职工作人员。各部门如果缺员或需增设岗位,应由部门主任书面报告,秘书长同意后方可招聘。应聘人员应提供毕业生推荐表、个人资料、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等书面资料,审查基本合格后,由部门主任、人事管理干部、分管副秘书长共同进行笔试、面试,面试合格后即可试用。

  1、全职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受聘人员为再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3个月;受聘人员为首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离职,应提前3天告知部门主任。试用期满,本人提交转正申请报告,部门主任和分管副秘书长签注意见后报告秘书长。

  2、正式录用的全职工作人员与本会签订《社会组织劳动合同书》,具体内容以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监制的《社会组织劳动合同书》为准。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内容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聘用合同期满,合同即告终止。

  3、聘用合同期满前,当事人一方提出,经与聘用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订聘用合同的,不再约定试用期。

  (二)聘用兼职人员。促进会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活动需要,可聘用兼职人员。兼职人员应提供个人相关资料,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签订聘用协议,协议最长一年。协议期满,合约即告终止。兼职人员是因项目开展需要而聘用的,工作报酬另行商定。

  四、人员离职

  (一)自动离职。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者当月工资停发。

  (二)主动辞职。工作人员提早一个月向秘书长递交辞职信并做好离职交接工作的为主动辞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动辞职者发放当月工资。

  (三)开除辞退

  (1)工作人员违反《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及促进会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按合同规定办事的,促进会可开除辞退工作人员。

  (2)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促进会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辞退工作人员。

  (3)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促进会予以直接开除。

  第二条    考勤

  一、出勤时间

  (一)除法定节假日外,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休息。

  工作人员工作时间:9:00~18:00;其中午餐时间:12:00~13:00。

  (二)如工作需要,所有工作人员应同意加班。

  二、考勤制度

  (一)由人事负责人统一考勤,通过指纹考勤机记录迟到、请假及旷工。

  (二)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十分钟之后,三十分钟以内到达办公室者为迟到。一个月内迟到三次作半天事假处理;以此类推。迟到超过三十分钟,又无正当理由者,做旷工论处。超过三十分钟且理由充分,视同请假半天。

  (三)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一律以旷工论处。

  (四)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计。旷工一日扣全勤奖100元,以此类推直至200元。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一月内累计旷工达5个工作日者,按自动离职对待。

  (五)事假或病假一天扣全勤奖金50元,以此类推直至200元。当月事假或病假累计5天(含5天)至2周,当月岗位绩效工资减半、岗位基本工资按实际上班天数发放、其他津贴补助不发;累计2周以上,当月岗位绩效工资全减、岗位基本工资按实际上班天数发放、其他津贴补助不发。

  (六)工作人员自动离职,本会不予任何补偿;若工作人员自动离职给本会造成既有的或潜在的损失,本会保留索赔及付诸法律的权利。

  三、公出

  (一)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于上班中离开岗位或出入办公室的,需事先向部门主任报告,经主任核准后方可外出。若未告知而私自外出者以旷工论处。

  (二)如工作人员因公外出下班前无法返回办公室时,应向部门主任电话说明。

  四、出差

  (一)工作人员出差应事先申请并经秘书长核准后方可办理出差手续。

  (二)遇节假日出差,需有秘书长签核的出差申请单,并以往返机票/车票作为调休的依据。

  五、休假及请假给假规定

  (一)工作人员享受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国家法定节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二)工作人员请假及给假规定分别说明如下:

  1、事假

  工作人员如有私事,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一般情况下,事假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三天,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十四天;如遇特殊情况,工作人员需一次请事假超过三天,均需秘书长特批,否则以旷工处理。

  2、病假

  工作人员因普通伤病、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休养者,依下列规定请病假:

  (1)医疗期以国家劳动部《企业工作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当地政府有关医疗规定实施。

  (2)请病假,均应有区、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医疗证明单,未依规定办理手续者一律以旷职(工)论。

  (3)工作人员每月有半日看病假期(以病假论处),需有病历为证。

  (4)因病休假超过半年的停发年终一次性奖金;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可帮助办理病退手续。

  (5)无正当理由或虚构捏造谎报病假者,经查属实,依规定记大过一次,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3、婚假

  (1)在促进会工作期内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凭结婚证可申请婚假。

  (2)一般婚假给予全薪婚假3天(女未满23岁,男未满25周岁者)。

  (3)晚婚假给予全薪婚假7天(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者)。

  4、丧假

  (1)工作人员之父母、子女、配偶或岳父母死亡,给予全薪丧假3天。

  (2)工作人员之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死亡,给予全  薪丧假1天。

  (3)请丧假应附相关之证明文件。

  5、产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1)女工作人员生育享受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

  (2)女工作人员晚产或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共105天)。

  (3)女工作人员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女工作人员怀孕超过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4)请产假须附区县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产假期间,促进会给予工作人员基本工资。

  (5)男工作人员配偶生育,可给陪产假3天。

  6、工伤假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办理公务而受到伤害,经医院诊断,需要停工休息的时间为工伤假。

  7、年假

  参加工作时间满十年的工作人员,每年休假十天,以后每增加工龄一年,增加假期一天,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二十五天。工龄计算办法:按年度计算,上年参加工作的,从下年一月一日起开始计算。

  (1)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年假应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年假待遇。如在年假休假后才超过以上规定的,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年假。

  (2)工作人员在促进会安排的各类学校学习、培训、进修10天以上者,当年不享受年假待遇。如在年假休假后才安排的,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年假。

  (3)凡受处分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年假待遇。如在年假休假后才受处分的,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年假。

  (4)工作人员年假,原则上在当年内安排。可以一次性休假,也可以分几次安排。个别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当年不能休假者,经秘书长批准,可将假期移至下年使用,但不准发给加班工资或以其他形式发给补贴。

  (5)工作人员在年假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8、工作人员请假,应于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有关证明,呈请部门主任核准,一天(含)以内的假期,由部门主任核准;二天以上的假期、婚假、产假、丧假,由秘书长核准。特殊情况未能于事前办理请假手续者,应事先向部门主任报备,并于销假次日办妥请假手续,否则概以旷职(工)论处。

  第三条    考核

  一、考核类别

  促进会考核制度分为试用考核、晋升考核和年度考核三种。

  (一)试用考核

  适用于各部门所有初聘人员,考核由各部门主任负责;部门主任对表现优秀者可向秘书长申请缩短试用期。

  (二)晋升考核

  1、部门领导等岗位空缺时,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可公开竞聘。由秘书长组建聘任评定委员会对参竞人员进行择优评聘。

  2、被晋升的人员应符合以下几点:a、忠于职守,工作态度认真。b、服从上级工作安排,思想品性好。c、在工作中有突出的贡献。d、前三年年度考核至少一次为优秀。

  (三)年度考核

  1、每年年终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年终考核。考核时,每一位部门主任都应参与平时考核,要做到认真、公开、公平、公正地考核每一位成员,并填写考核表。

  2、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3、考核成绩为优秀的,评选为当年的优秀工作人员,并给予表彰、奖励。

  4、本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警告处分;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给予开除职位处分。

  5、年终考核的结果,均由办公室记入该成员的档案中。

  二、考核方式

  (一)工作人员考核由个人考核、部门考核和秘书处考核三部分组成。

  (二)部门工作人员对自己进行个人考核后,考核表上交部门主任考核,部门主任对自己个人考核后汇总部门所有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后上报秘书处办公室,由秘书长安排考核(考核表附后)。

  (三)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考核。

  第四条    奖惩

  一、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其符合奖励范围如下:

  (一)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有重大成果,使活动产生重大效益,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有重大成效者。

  (二)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或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在限期内、并有质量完成者。

  (三)对于舞弊、或者有危害本会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为促进会挽回不必要损失者。

  (四)成员有上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奖励,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奖励的类型。

  二、惩处分为“免职(即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一)成员具有下列之一者,给予“免职”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违反国家法令,违法乱纪者。

  2、盗窃促进会财产,挪用公款,故意破坏公物者。

  3、不服从上级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4、泄漏促进会秘密(包括所消毁的文件),捏造谣言致使促进会遭受重大损失者。

  5、仿效上级人员签字,盗用公印、信函者或擅用促进会名义者。

  6、品行不端,经教育不改,严重损坏促进会信誉者。

  (二)成员有下列之一者,给予“降级”“记大过”处分:

  1、经事实证明,领导能力差,不能使业务工作拓展者,应降级。

  2、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报者,极其严重者,应降级,轻微者记大过。

  3、故意浪费促进会财物或办事疏忽,使促进会受损者,看其严重性,给予降级,记大过。

  4、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上级行为,情节较轻者,记大过,严重可予以降级。

  5、未经上级批准,私自执行任务计划且造成损失者。

  (三)成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以“记过”处分:

  1、服务态度低劣,对促进会还未构成严重损失者。

  2、由于过失致使公物损坏者。

  3、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四)成员具有下列之一者,给予以“警告”处分:

  1、遇非常事变,故意躲避者。

  2、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懒惰者。

  3、在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3次或以上者。

  4、未经上级批准,擅自离岗者。

  三、其他违反促进会各项规章,应视情节给予惩处。

  四、成员的惩处,警告三次等于记过一次,记过三次等于记大过一次,累计记大过两次,应予免职或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