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民间组织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促进会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向业务主管和登记机关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促进会的分立、合并;
四、促进会注销登记;
五、重大境外资金援助项目和合作项目;
六、促进会确定召开的重大会议、重大活动等;
七、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第三条 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及来年预算草案;
二、每年工作计划要点;
三、当年工作完成情况;
四、会长和副会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对不执行本制度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促进会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