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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家《民间组织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促进会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向业务主管和登记机关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促进会的分立、合并;

  四、促进会注销登记;

  五、重大境外资金援助项目和合作项目;

  六、促进会确定召开的重大会议、重大活动等;

  七、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第三条    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及来年预算草案;

  二、每年工作计划要点;

  三、当年工作完成情况;

  四、会长和副会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对不执行本制度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促进会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